想说爱你不容易——燃气行业改革与投资分析

来源于🛜: 日期:2014-03-19

 近期有不少传统城市燃气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为在资本市场上市做准备🎏🫓,这些企业多由地方原有国有城市煤气公司或管道燃气公司改制而成🩲🥲,就像已经上市的长春燃气、郑州燃气🏏、深圳燃气等企业一样。因为历史原因,地方燃气公司大多存在一些特有的行业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包括特许经营方案的设计、管网资产权属的处理以及燃气价格机制的建立等。如果选择在资本市场上市👨‍👨‍👧‍👦,必须在上市前梳理清楚并妥善解决👻,为上市扫除障碍🚣🏽‍♂️,同时也规避公司长期风险👄。

 

【当监管机制遇到特许经营】

地方政府与燃气运营商签署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范围、期限以及期限内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管道燃气属于市政公用事业,适用原建设部126号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的规定。签署一个特许经营协议🚶🏻‍♂️,政府有一个监管的依据🧎‍♂️‍➡️,同时也是给企业一个经营的保障🤼,这是对双方权利的保证和义务的约束。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包括:特许经营权是否收费及其对价、特许经营期间的超前投资如何平衡社会效益和企业利益🛄、特许经营期末燃气管网和相关设施资产的处置方式、政府对于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估制度和考核方法等🙅🏼‍♂️。燃气企业属于公用企业👩🏼‍🔧,无论什么企业性质,无论如何改革,政府都无法免除为社会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职责🦵🏻,无法免除对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的监管。因此,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必须注意设计科学的监管机制,制定科学的“游戏规则”😱。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一般是先由地方政府以招标🚶‍♀️、或招募、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运营商,然后通过授权书方式🫴🏽、特许经营协议方式以及授权书和协议相结合三种方式之一授予运营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传统地方燃气企业本来就是该地区的管道燃气运营商🧘🏼‍♂️,目前实际操作中都是直接授予🤷‍♂️。

对于特许经营权是否需要对价或多少对价,我们赞同不收取对价或象征性收取对价的方式。因为♥︎⚇,燃气无论特许经营与否、无论上市与否🤤,毕竟还是公用企业,关系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企业成本上升必然要通过终端价格收回,无形中提高了百姓的生活成本。

特许经营的期限根据126号文规定一般不超过30年,到期后政府有权另行评估、重新遴选运营商。对于特许经营范围必须在特许经营授权书或特许经营协议里明确,考虑到现在城市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一定要对城市扩展使得管网延伸超过签约时城市规划的情况有所考虑和约定。

特许经营终止时资产的处置要在特许协议里明确🚵🏼,目前实操中有多种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在特许经营期末,新增的且属于运营商的资产按照账面净值由政府回购或给予补偿。如果是纯粹的国有企业,这并不是特别重要🦵🏽,但企业一旦准备上市将引入其他投资人成为合资公司🧖🏽‍♂️🙅🏽‍♀️,所以必须把期末资产的处置方式在特许协议中约定,避免以后的争议。

对于行业监管🧚🏻‍♀️,还要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关系,让政府的监管和企业的运营都有依据。特别是对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服务标准👩🏿‍🎓、应急机制等方面要有详细的约定。原来是国有独资的燃气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就是合资公司,上市后就成为公众公司👦,政府不能再按照以前的思路“管理”企业了,必须以契约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当资产计量遇上确权争议】

收取初装费建设的燃气管网要明确权属,无法确权的可以暂由政府持有,由燃气集团租赁使用🚮,相关的运营维护费用计入成本。国内大多城市现在还收取燃气初装费(有的也称安装费🔣、管网建设费等)🚦。目前居民用户的初装费在六七百元到两三千元不等。初装费形成的燃气设施资产的权属成为争议的焦点。

燃气初装费的收取源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针对原来完全依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口号,于是各地在发展燃气基础设施方面开始征收各种名目的燃气初装费🦶🏼。管道燃气初装费主要以建设费、集资费、开户费🙎‍♂️、增容费、设施费、接驳费等形式出现,费用一般涵盖城市管网工程(含场站🫦、设施等)建设费😯、居住区内管网工程建设费以及户内管道燃气初装费和安装费。

初装费形成的燃气设施资产很难确权,争议很大🚺,有人认为应该归居民所有🚣🏿‍♀️,有人认为应该归企业所有,有人认为应归国家所有。各地操作方法各异🤦,一般都是先搁置争议,以后慢慢解决,如果是纯粹的国有企业还可以拖着♕,但如果是合资公司、上市公司🤷🏻‍♂️,那么资产权属就必须搞清楚🧛🏽‍♀️,避免争议和风险😵‍💫🧱。在其他的燃气上市公司里面🦵🏻,有的计入了企业的资产➡️,有的没有计入企业资产;在近几年各地燃气企业合资项目中,同样有的计入了企业资产,有的仍然没有计入,争议资产先搁置❤️‍。

对于新建小区,庭院燃气设施的权属相对比较清晰。对于房价中已经覆盖庭院管网建设费的,或者小区业主已将建设费交给开发商🫃🏼,这部分管网应当归小区业主集体所有,而管网的维护则应当由燃气服务提供者负责。如果初装费覆盖了市政管网部分(小区红线以外,城市门站以内),则权属争议比较大,至今仍无确切的说法。

对于准备上市的燃气企业,我们建议,有争议的资产先由政府持有,企业支付一定租金租赁使用,燃气设施相关的运营、维护由企业负责🤚,相关的运用维护费计入企业成本,这样既能避免纠纷🤵🏿‍♂️,也使得企业的财务指标更加符合资本市场的要求。

 

【当企业利润遇上民生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的管道燃气价格体系以及价格形成机制,待将来条件成熟时,逐步取消初装费,燃气设施建设费用计入成本。诸如燃气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终端价格🫙,并不是企业可以自主确定的,为了更好地平衡社会效益和企业利益,必须有一套科学的价格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既能让老百姓以可以接受的价格享受更高质量、更优服务,又能保证企业应得的收益👨‍🦳、更好的激励企业改善经营、提高效率。

不同于管道燃气的起步阶段,现在城市燃气管网已基本成形🦚,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初装费将逐渐被取消。广东已经在2006年全年叫停燃气初装费,市政管网建设计入燃气企业相关成本🫵🏼,反映在终端气价。我们建议建立“容量气价+计量气价”的两部分定价机制,并且建立与上游联动的动态调价机制👨‍🦼‍➡️🤸🏿‍♂️。容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固定资产成本,由管道燃气公司的气站、主干管网的折旧费和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构成。容量气价根据经营企业维护管理的供气设施(指管道燃气公司气站、主干管网)平均使用年限内的折旧费和小区庭院管网的更新费用🧑🏿‍🍳,并考虑居民用户的平均供气量和其它用户的设计供气量等因素核定;计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运营成本费用,由经营企业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

上游天然气价的波动风险不应由终端城市燃气运营商来承担➞,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两部分定价机制可以将责任更加明晰。其实质就是将燃气企业的成本分为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配气成本再分成和气量相关的变动成本以及与气量无关的固定成本。购气成本加上配气成本中的变动成本构成气量气价的基础🧝🏻,再加上一定的收益率构成气量气价;配气成本中固定成本构成容量气价的基础👦,加上一定的收益率构成容量气价👨‍🎨。相关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1城市燃气终端价格示意图

对于特许经营方案的设计🔖、管网资产的确权以及价格机制的建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无论特许协议还是管网产权🌉、或者终端气价,它们相互之间都是互有关联和影响的,解决时必须统筹考虑✋🏼,同时各个问题下面也有很多操作细节需要注意🥭。政府和城市燃气企业在制定资本运作方案或上市方案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上述三个问题,最好聘请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顾问机构协助完成🌨,为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资本运作扫清障碍。

 

本文为彩神ll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与公共咨询事业部谭志国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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